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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

时间:2019-06-11 17:1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呢?小编为你整理解答。

  ​  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那么,出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申请仲裁的机构为谁呢?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双方协商一致及内容合法等方面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