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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

时间:2017-04-03 09:57:3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四审稿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体现简政放权改革精神,将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进一步强化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将立法目的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进一步加强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的监管;规定主管部门发放相关许可证情况应依法公开。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作的关于网络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组织的义务,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立法质量。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红十字会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就修订的必要性、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馼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627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人们期盼已久的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这标志着万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第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编纂我国的民法典已经条件成熟。 

 

据介绍,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由于内容浩繁、工程巨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第一步提纲挈领,编纂民法典总则,争取20173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纲举目张,编纂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20203月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在这次提交的草案中,有以下亮点: 

 

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岁下调到六岁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将民法通则确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可撤销监护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法人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对其分类,学术界有多种不同认识,比如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有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主要考虑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

草案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又专门设立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规定。

草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明确这些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适应现实需要,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应当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草案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把“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近十几年来,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搜集和运用正在改变着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但对于二者的法律性质在认识上还比较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作出了规定。

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记者 荆 龙 林子杉)

 

 

迈向民法典· 大事记

 

1950

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同时也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

 

1954

下半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到195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完成起草,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这项工作因1957年开始的政治运动而中断。

 

1962

随着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逐渐消除,立法机关重启民事立法工作。到1964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民法草案试拟稿。随后开始的政治运动,使民法典的起草再度中断。

 

1979

立法机关开始第三次起草民法典,组织了数十名法学专家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1982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了第五稿后,立法机关决定批发零售,搁置民法典,先行制定单行法,原因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摸着石头过河,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

 

1980

9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取代了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

 

1985

4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1986

4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1991

12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

 

1995

6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法。

 

1998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起草民法典,并成立了由著名学者江平、王家福牵头的工作组。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

 

1999

3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宣告废止,我国建立起统一的现代合同制度。

 

2002

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提出加快起草民法典。1223日,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1200多个条文,10万多字。这次审议后,根据多数意见,立法机关决定仍然采取零售模式,先制定单行法,再汇总成民法典。

 

2007

316日,历经58次审议,排除重重阻力,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2009

12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2010

10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4

1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2016

6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                                                             

(光明日报记者 王逸吟、殷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