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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使用

时间:2017-04-02 22:36:2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为人民法院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检索服务。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要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意见》对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也作了规定,强调人民法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鉴定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让司法鉴定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专家解读《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2005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还存在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影响审判质效和行业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说,《意见》有利于缓解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之间不衔接引发的鉴定乱象,将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管理使用长期脱节    司法鉴定乱象滋生

 

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者,法院是司法鉴定的审查使用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职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隔阂、互动不够以及在运行机制上脱节,造成久鉴不决、重复鉴定等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副调研员李路明介绍说,在既往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存在信息互通交流不够,以至于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梳理和解决,如存在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不规范等问题。

 

按照中央部署和有关要求,去年以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近日联合发布《意见》。《意见》从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四个方面,详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具体内容。

 

强化沟通协作机制    完善规范工作程序

 

司法鉴定乱象滋生的一个原因在于司法鉴定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缺乏统一规范的沟通协调机制。《意见》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努力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打通司法鉴定在管理与使用上的信息壁垒。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意见》建立鉴定信息双向反馈制度,将倒逼鉴定人规范执业。他形象地说:“如果说鉴定意见是产品,那么法院就是这一产品的最终用户,建立管理部门与用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获取用户体验,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鉴定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挑肥拣瘦”、“避重就轻”是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之一。《意见》对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不规范等痼疾也开出了一剂良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徐丽英认为,《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机构案件受理程序及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委托难”的问题。此外,人民法院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也将有效减少重复鉴定,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负责人何颂跃介绍说,提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移交鉴定材料的规范性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完善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及规则,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为审判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保障的两个重要环节。《意见》强化这两个环节,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管理质量,强化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能力,增强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释明能力。

 

落实保障监督措施    明确出庭作证权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深入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公正作出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要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指导,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意见》对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郭华认为,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关键性步骤,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是保障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关口。

 

“《意见》的出台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服务审判的重要作用。”徐丽英认为,《意见》实施之后,有利于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进一步发挥鉴定人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此外,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组成和收取,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

 

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司法鉴定秩序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机制,严肃追究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除可能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倒逼鉴定人规范行为、诚信执业。

 

徐丽英说,《意见》坚持惩治违法违规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统一,确保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建立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行为的及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处罚规则,对于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李路明说,《意见》针对性强、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具有开创性,强化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分工合作,是司法鉴定改革10年来对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最有力的举措。

 

郭华评价:“《意见》尊重了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规律性,体现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