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logo

黄名胜律师:188-9858-0696

专业律师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黄名胜律师

    联系手机:188-9858-0696
    律师微信:手机号即微信号
    执业机构: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23楼。地铁3号线/2号线/11号线“福田站”1出口。

深圳官方回应天桥质量问题:承认工程转包并致歉 已处理责任人

时间:2019-06-11 17:06:09

  《深圳天桥维修工程最后承包人成谜》一文(相关报道见11月15日中国青年报)见报后,引起广泛关注。最近,深圳有关部门做出回应。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交委)发出通报,承认工程存在转包问题,并向媒体和公众道歉,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市交委在通报中称,媒体曝光后,东部交通运输局即开展调查,但路桥建设集团盐田分公司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清单等材料。东部交通运输局未经深入调查核实,就工程转包、质量等问题发布了失实的信息。

  据深圳市交委介绍,深盐路6座钢结构人行天桥分别在2002年前后建成,经过多年使用,天桥存在防滑条失效、钢板锈蚀严重、局部变形翘起等现象,市民投诉较多。

  2010年,深圳市交委将6座人行天桥维修整治工程委托给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工程从2010年11月开始施工,2011年3月完成桥面铺装,目前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深圳市交委表示,媒体报道了深盐路人行天桥桥面铺装工程存在转包和质量等问题后,该委成立专门调查组展开了全面核查。经过调查,发现深圳路桥建设集团盐田分公司违规以“30万元劳务费+40万元材料代购”的形式将项目整体包给林某。林某又将项目转包给曹某。曹某完成唯冠天桥施工后,又将其他5座天桥以25万元再次包给昆昂公司的王某。

  深圳市交委在通报中承认:桥面铺装后不久,除唯冠天桥外,其他5座天桥均出现桥面PU铺装层破损、鼓包、梯道止滑防踢包封脱落等质量问题,虽经多次修补,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该委表示,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工程多次转包导致实际施工单位投入不足,无法按照确保质量的工艺、工序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

  路桥建设集团盐田分公司将工程转包后,未履行施工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东部交通运输局现场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深圳市交委认为,导致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施工难度较大。据称,本项目仅从桥梁承载安全考虑,未经全面分析论证,选择使用了自重较轻的PU胶面层技术方案。但目前PU胶直接加铺钢结构人行天桥尚无专项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并且“除唯冠天桥外,其他5座天桥铺装后未达到养护期限,提前开放通行,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工程质量。”

  另外,据深圳市交委介绍,除工程转包和质量问题外,深盐路人行天桥工程还存在工程量虚报的问题。

  经深圳市交委查实,6座人行天桥实际工程量(含桥面和梯道)为2495平方米,实际层厚度为0.8cm~1.2cm,路桥建设集团盐田分公司虚报了800多平方米的工程量。

  深圳市交委表示,目前该工程尚未进行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将以核实后的实际工程量和相关计价标准予以核定。

  深圳市交委按照有关规定,已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11月17日,路桥建设集团给予盐田分公司经理施某降职处分,将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项目负责人盐田分公司副经理刘某撤职处分。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盐田分公司一年内不得进入深圳市交通养护市场。责令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尽快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人行天桥桥面全面整改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项目监理单位——深圳市鲁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一年内不得参与深圳市交通养护监理投标。对负有分管责任的东部交通运输局调研员贾某调离工作岗位;免去直接责任人东部交通运输局林某养护二组(科)负责人职务。

  法律相关知识: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纠纷点

  1、工程量的争议

  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3、违约的争议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5、总包与分包的争议

  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大型建设工程很难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

  6、发票的争议

  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私有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别是挂靠性质的临时施工队,为偷逃税收有时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为由,拒绝开具税收发票。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7、尾款的争议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