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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茶餐馆被强拆经营者7年索赔难

时间:2019-06-11 17:11:22

  “既然法院已确认龙岗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我茶餐馆行为违法,但却一直未得到应有的赔偿,茶餐馆至今也未能重建。”乐雅轩茶餐馆经营者揭育秀今天无奈的告诉记者。

  涉案的乐雅轩茶餐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建设路与鹏新西路交界处,处在龙岗区大鹏街道中心地带,右侧是大鹏影剧院。2011年6月,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动用挖土机将乐雅轩茶餐馆主要部位和厨房以及蒙古包等约3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强制拆除。

  2013年3月,揭育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6月21日对茶餐馆实施强制拆除是违法行政行为,并依法给予撤销;判令被告行政侵权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8万元及利息。涉案地块管理人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下称大鹏综管所)和大鹏办事处文体服务中心(下称大鹏文体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该案经龙岗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确认被告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6月21日对原告在大鹏影剧院旁约300平方米空地上搭建的构筑物(蒙古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龙岗区城管局赔偿揭育秀损失13万元,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龙岗区城管局对涉案构筑物(蒙古包)采取的强制拆除措施是否合法。龙岗区城管局未查明揭育秀为涉案构筑物(蒙古包)的搭建人,未向其发出任何执法文书,而是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向大鹏综管所及大鹏文体中心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因揭育秀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缺乏佐证,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故原审法院未采信该清单,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后,酌定龙岗区城管局应赔偿揭育秀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

  在涉案的约300平方米地块上,有70平方米土地是在1997年经大鹏镇政府同意后,揭育秀在此地块上投资建设了一栋两层小楼用于经营茶餐馆,共140平方米。

  揭育秀认为,由于茶餐馆被拆除后一直无法经营,截至目前已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达6387.5万元,而13万元的赔偿至今也未执行到位,为重建茶餐馆,揭育秀遂于今年4月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办事处于15天内完善有关原告拥有的、坐落于大鹏广场电影院旁边14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的报建手续;判令大鹏街道办于15天内配合原告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140平米建筑物的用益权登记工作。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下属大鹏镇影剧院签有《租用场地合同书》,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止,涉案140平方米永久性建筑物之所以遭强拆,是因大鹏街道办当时审批手续不完善、不符合当时的政策造成的,由于一直未完成这140平方米建筑物报建手续,大鹏街道办也未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纵容城管执法部门将建筑物拆除,造成原告无法经营,现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完成140平方米建筑物报建手续。

  去年8月,龙岗区法院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被告系政府机关法人,原告主张行政机关法人履行一定义务,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起诉。

  揭育秀则认为,大鹏街道办是龙岗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理应承担原来大鹏综管所、大鹏文体中心因民事合同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既然大鹏街道办系原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民事继承主体,依法政府在民事关系上与合同承租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免除民事责任的特权。揭育秀又于去年9月11日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于近日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律相关知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只有以合法为前提进行合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业主的根本利益,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在内的民事商事法律,一类是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在内的经济法。合同管理人员应熟知以上法律并能能够较为熟练地应用,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从而才能保证条款的有效性。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和利益是业主最根本的利益,如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则业主的根本利益就没有任何保障了。

  2、合同管理应以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和突破点,保证建设工程在实现质量、进度、成本三大目标的前提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

  合同管理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合同管理的方案,编制出可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并且,工程在质量、进度、成本方面的目标应是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在内的所有工程管理工作的纲领,任何合同甚至任何合同条款都应体现和贯彻以上目标,合同管理才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出较大的推进作用。

  3、合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减少甚至避免纠纷和索赔的发生。

  预防是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业主和/或项目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尽可能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并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和含糊。

  4、最大限度地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纳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围中,使参与项目建设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和投入使用。